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可樂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