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玖佰零伍元,應徵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