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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余綉美

  • 原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8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可樂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羿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 年7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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