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原 告 邱小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富鉅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