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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胡宏文胡宏文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北簡字第763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涂旻佐 被   告 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 許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胡宏文 書記官 賴敏慧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邀同被告許銘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8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29日止,利息則按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 % 加碼年息3.625 % (目前為年息5%)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僅繳納本息至104年4月10日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被告許銘原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所欠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賴敏慧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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