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8號原 告 保瑪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桂 原 告 洛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 被 告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4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在收受本院補正通知後,雖有提出準備書狀,但就本院裁定命補正之事項,並未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