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
- 原告
-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育銘
- 訴訟代理人
- 馬在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12月1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車輛4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共計新臺幣6,018,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598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新臺幣37,333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335,780元+335,780元+839,418元+839,418元=2,350,396 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3,668,400元。 三、合計:2,350,396元+3,668,400元=6,018,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