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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明輝

原告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銘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12月1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車輛4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共計新臺幣6,018,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598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新臺幣37,333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335,780元+335,780元+839,418元+839,418元=2,350,396
  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3,668,400元。
三、合計:2,350,396元+3,668,400元=6,018,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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