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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95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9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95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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