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原 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訴訟代理人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