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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