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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原告
薛喬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鵬有限公司、賴惠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郁鵬有限公司、賴惠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5,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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