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郁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薛喬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萬7,000元(計算式:
5,317,000+ 650,000=5,96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