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2號
- 原告
-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慕壽石
- 被告
- 李科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2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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