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82號

原告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被告
李科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