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695號原 告 黃仁瑋 被 告 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