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汝漢 黃誠成 陶安仁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正平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各為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之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位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上訴人 │ 上訴利益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陳汝漢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黃誠成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陶安仁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黃正平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