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1號
- 原告
-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群凱
- 訴訟代理人
- 游禮文
- 被告
- 沈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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