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62號
- 原告
- 林國恩
- 被告
- 書香怡園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阮阿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3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8日送達,由原告之受僱人即世貿IC大廈管理委員會尹守銘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