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1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198號
- 原告
- 陳慧樺即達誠商行
一、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興龍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