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6,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