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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3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310號

上訴人
三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鴻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31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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