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號原 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零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