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原 告 台灣天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明 訴訟代理人 李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