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
- 原告
- 台灣天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小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