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 原告
- 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
- 原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武宗
- 訴訟代理人
- 謝坤哲
- 被告
-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源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部分
一、請具體說明向被告採購系爭線材之磋商、締約始末,原告主
張簽訂採購單前與被告召開專案會議,兩造與會人員為何人
?
二、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
被告部分
一、請具體說明與原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之磋商、締約始末。
二、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
三、請被告提出系爭線材符合IBTA標準之證明、規格書及測
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