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國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2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