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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蔡孟遑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2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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