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4號
- 原告
-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如裕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文
- 被告
- 同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沛儒
- 被告
- 林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就系爭債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被告應就原告所提出中斷時效之主張,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