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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4號

原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
被告
同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儒
被告
林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1 年10月8 日就系爭債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被告應就原告所提出中斷時效之主張,具狀表示意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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