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陸盛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德
- 被告
- 劉正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80,000元(返還395-K2號營業小客車部分)+40,000元(返還牌 照2面及行照1枚部分)=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