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2號原 告 生洋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鮑靜萍 被 告 台灣蘭業創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整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