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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2號

原告
生洋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鮑靜萍
被告
台灣蘭業創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整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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