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129號原 告 台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義 訴訟代理人 廖誼銘 被 告 吳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