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劉亭柏
- 原告陳宏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12號原 告 陳宏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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