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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劉亭柏

  • 原告
    陳宏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12號原   告 陳宏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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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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