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表明被告應返還編號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之價額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併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310,00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