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 原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表明被告應返還編號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之價額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併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310,00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