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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曾表明被告應返還數位複合機乙台,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系爭訴訟標的【 AJK 0000000Kyocera牌KM-3035型即數位複合機】之相關資料(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 161,2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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