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
- 原告
- 邦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尚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颿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1,750×4.94×16=138,32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