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送達代收人
-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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