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91號原 告 岳喜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麗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