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96號原 告 黃仁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旭食材專業物流有限公司、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