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0號原 告 戴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禾生技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8,5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述裁判費之2 分之1 ,扣除該暫免繳納部分,仍暫須繳納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