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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胡宏文

  • 原告
    戴妤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0號原   告 戴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禾生技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8,5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請求給付薪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述裁判費之2 分之1 ,扣除該暫免繳納部分,仍暫須繳納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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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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