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26號
- 原告
- 曾煥強
- 被告
- 力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有邦
- 被告
- DAVID CHEN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再按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949號、92年度臺上字第969號、91年度臺上字第12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其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付予原告等語。則系爭房屋現值,依上述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所計算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每月租金55,000元×12月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