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原 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吉誠、楊永康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