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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 原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原   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吉誠、楊永康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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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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