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5號原 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被 告 鄭吉誠 楊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