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朱耀平
  •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張巍耀

  • 原告
    林明雪
  • 被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12號原   告 林明雪 李宥翰 陳芬芳 翁菁瑛 被   告 歐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煌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旅遊契約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