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33號原 告 創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紘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