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胡宏文
- 法定代理人王嘉緣
- 原告龍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89號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7,000 元之違約金等語。其請求返還系爭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75萬7,358 元,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現值試算表)為準;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萬7,3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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