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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89號

原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緣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路0 段000 號3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7,000 元之違約金等語。其請求返還系爭房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定,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75萬7,358 元,見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現值試算表)為準;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5萬7,35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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