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10號 原 告 和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晉頡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22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