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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6號

原告
世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鍾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寶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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