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 原告
- 賴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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