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胡宏文
- 原告賴弘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原 告 賴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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