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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胡宏文

  • 原告
    賴弘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原   告 賴弘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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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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