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12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周美雲

原告
簡岳生
原告
簡岳洲
被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