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12號 原 告 簡岳生 簡岳洲 被 告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