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 原告
-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寬成
- 訴訟代理人
- 彭意森律師
- 被告
-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旭
- 訴訟代理人
- 周聖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豐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