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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原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律師
複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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