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秀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水沙蓮休閒渡假村興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女
- 上開 5人共
- 同訴訟代理 劉緒倫律師
- 人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中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 被 上訴人
- 即 原 告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前列4 人共
同訴訟代理 黃虹霞律師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