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金簡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源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德
王墐
王傑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