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謝榮詮 相 對 人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本件系爭土地位於桃園市大溪區,有土記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