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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胡宏文

原告
賴弘祥
被告
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5日由原告之受僱人國賓VILLA 管理服務中心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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